10.3969/j.issn.1001-2397.2014.05.05
论私法上的合意及其判定
合意是对当事人的客观表示进行解释而形成的一致.在表示内容引起争议时,应对表意人的表达与受领人的信赖附加可归责性要件,以此作为判定合意的价值基础.当事人约定的对能够成为法律秩序所认可的行为达成的一致是合意的最低限度(确定性),其他条款可以透过补充解释以及任意性规范予以填补.“镜像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交易的需要,应对此适当修正.合同意向书的性质应依据其内容是实体性条款还是程序性条款分别予以认定.
合意、意思自治、可归责性、信赖保护、镜像规则、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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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华中科技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类“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分析”2014AB002
2014-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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