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4.04.14
WTO法在区域贸易协定解释中的适用探究
目前的区域贸易协定常常借鉴、模仿WTO条约语言,在对这些纳入了WTO条约语言的区域贸易协定进行解释时,WTO判例法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如果WTO法及其判例中的某些解释满足了习惯国际法形成的条件,它们有可能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从而被区域贸易协定仲裁庭适用.即便WTO法及其判例中的某些解释形成习惯国际法存在困难,一些国际仲裁庭在解释区域贸易协定时,已将WTO判例作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d项中的“司法判例”加以考虑.中国签订的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也有不少纳入了WTO条约用语,我们有必要立足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解释原则,把WTO解释和类似于WTO条约语言的协定解释联系起来.
WTO、区域贸易协定、解释、习惯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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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国际法)
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WTO体制中成员集团化法律问题研究”12AFX017;2012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非国家主体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12SFB2054;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美国FTA范式研究”12YJA820008;2012年度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科科研项目“WTO争端解决中的救济缺失研究”2012-4
2014-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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