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4.04.05
交付公示:一个幻象
交付公示作为被继受而来的德国物权法原则之一,自清末被传统中国学界接受以来,散见于诸多著作、教材之中.但无论是现实交付,还是观念交付,都不可能实现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动产物权本身是否可以被公示也值得怀疑.交付公示原则的确立有特定的意志主义方法论背景,而实践面向的检讨则有助于形成新的制度设计理念.
交付、占有、交付公示、现实交付、观念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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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14-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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