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4.04.02
去公共利益化与案件类型化——公共利益救济的另一条路径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将“侵害公共利益”作为判断案件类型并决定诉讼形式的逻辑起点,其目的本在于公益救济,但却因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导致了法律适用的困境,反而妨碍了对公益的有效救济.去除第55条中的“公共利益”,通过在团体诉讼框架内案件类型的分化,却能够从结果意义上达成对公益的救济.因为无论是不作为之诉还是小额多数的损害赔偿之诉,均从保护个人利益迈向了保护一般权益,发挥着制止和威慑不法侵害的功能,在客观上发挥着救济公益的作用.
公益诉讼、团体诉讼、不作为之诉、损害赔偿之诉、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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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中国法学会2012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民事执行监督机制研究”CLS2012-C69
2014-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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