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4.03.16
大而不倒、利益冲突与权义平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的法理构造
SIFIs的道德风险、不公平竞争及负外部性等会导致SIFIs与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故SIFIs监管制度的核心是平衡SIFIs与非SIFIs、SIFIs与金融消费者、SIFIs与SIFIs管理层、SIFIs与SIFIs股东及债权人、SIFIs母国与东道国等之间的利益冲突.平衡的法律路径是重新调整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实现金融安全、金融效率与金融公平之间的法价值平衡.危机后的SIFIs监管改革就是围绕上述平衡所进行的规则创新.这些创新启示着我国应基于上述平衡借鉴国际经验完善SIFIs监管制度:确定SIFIs认定规则并课之以特殊义务;扩大金融消费者保护范围并课以SIFIs金融消费者保护义务;以管理层薪酬控制为重点完善SIFIs的公司治理;以金融市场约束机制为重点完善SIFIs风险防范与处置制度;依据合作与对等原则完善SIFIs国际监管协调制度.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利益冲突、权义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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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8(经济法、财政法)
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后危机时代衍生金融监管变革的法律问题研究”11YJC820148
2014-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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