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1-2397.2014.03.08

国企改革的政府定位及制度重构

引用
在当前的国企改革中,政府“出资人”身份和“监管者”身份的双重性以及国有企业“经济人”身份和“准政治人”身份的复合性,使得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难以厘定.这直接造成了国有企业在经营中的方向迷失,也造成了政府在面对国有企业时“放权”与“收权”间的举棋不定.对此,应当依据国有企业所肩负的不同功能,将其分为公益性国有企业与营利性国有企业,并进而改变我国当前国有企业的立法模式,从资本结构分类走向功能分类,明确政府在不同类型国有企业中的定位与职能,并有针对性地设计出不同的“政企”关系.这应成为今后我国国有企业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应然方向.

公益性国有企业、营利性国有企业、政府管制、企业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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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2(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资助项目“国有企业法律制度重构研究”12AFX011;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法律制度研究”2011EFX003

2014-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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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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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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