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4.03.07
配偶法定继承权重塑中对婚姻家庭伦理的考量
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在财产继承上依然发挥着影响力.在配偶法定继承权制度中,现有《继承法》的一些规定,没有正视现实生活秩序和婚姻家庭伦理,高估了法律制度对生活秩序的塑造能力,没有达到很好的实施效果.《继承法》的修正可以考虑比较借鉴域外民法,尤其是和祖国大陆同宗同源的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关于继承的有益经验和规定,充分考量婚姻家庭伦理的合理成分,对配偶法定继承权,在取得的限制、地位的重塑和权能的完善几个方面进行合理可行的修正.
婚姻家庭、伦理、配偶、法定继承权
36
DF524(民法)
2014-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7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