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4.02.16
再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情景化、类型化与限缩性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59条出身于我国“医药不分家”的医疗体制,它过于注重医疗机构“销售”医疗产品这一表征,而没有对医疗服务区别于商品销售的特性给予充分考虑.在医药尚未分离的时代,第59条具有存留价值.在医疗机构走向“医药分家”的进程中,与其狭隘地、机械地、不加区分地适用第59条从而将其演化为旧体制的“固化剂”,不如全面地、辩证地分析医疗机构的责任归属、使其细微地反映不同情形,将第59条演变为新体制产生和建立的“压力阀”和“推动器”.可通过类型化处理方式,比如医疗机构的类型化、服务商品区分的类型化、产品缺陷的类型化、医疗产品的类型化和与医疗产品有关的责任类型化,来缓解第59条对医疗服务提供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医疗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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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6(民法)
2014-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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