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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4.02.09

论民营化后公用事业规制的公益目标

引用
民营化改革致使人们普遍担心公用事业用户的消费负担增加、市场竞争受阻,乃至影响到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在回答“公用事业为什么需要规制”这一问题上,公共利益是永恒的答案.尽管公共利益的概念具有不确定性,但是在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不断深化的特定情境中,公用事业规制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仍可获其特定内涵,并可以划分为三个不同的面向,即通过强制延伸服务机制、抵制掠夺性定价和限制市场退出确保公用事业服务的普遍化、通过纠正无效率或不公正市场运作实现社会总体经济福利的优化、通过加强对环境污染的规制促进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公共利益并非公用事业规制所追求的最终目标,追求公共利益在根本上是为了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个体人权.

公共利益、普遍服务、福利最大化、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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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8(行政法)

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主要规制技术研究”13YJA820042

2014-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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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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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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