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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4.02.04

公开固然重要,说理更显公正——“公开三大平台”中刑事裁判文书公开之局限

引用
无论是强调对裁判进行监督还是主张对裁判进行研究,无论是针对法官职业化还是对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公开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形式意义,并不意味着公正自洽.实证结果显示,严重缺乏说理的裁决比比皆是,不仅地方法院的裁决如此,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刑事裁决亦是如此.缺乏说理导致裁决由于缺乏事实与规范的沟通从而沦为一种缺乏权威性的“单纯的暴力”.刑事裁判必须进行说理的理由在于我们生活的世界是一个现象世界,没有很好的说理进行沟通,则彼岸只是自在之物.说理又是一个逻辑推演的过程,选择方法的正确性涉及到裁决的被认同的程度.对辩护意见缺乏归纳和说理,实际上对辩护一方的不尊重,导致裁判中立大打折扣.刑事裁决说理性的缺失阻遏了实践与法学的通道.在司法实务与学术结合得比较好的表征中,都是以判决的丰富说理性为依据的.在刑法学研究比较成熟的地区,刑法学理论恰恰就是由大量司法判例的说理进行提炼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裁判说理极具价值性乃至个性的色彩,往往会引起广泛的讨论,进而引发一系列的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

公开、公正、说理、意见、学术

36

DF73(诉讼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犯罪治理控制与刑事司法犯罪化的反思”11BFX102;上海市一流学科建设项目

2014-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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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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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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