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4.01.15
通往“合理期间”之路——基于“慷慨的一个月”大致基准和有关“不利益”的政策根据
为标的物的不适约确定一个合理通知期间,德语区近年来兴起的经验是以“慷慨的一个月”为大致平均基准,美国法上则是以出卖人是否可能遭受“不利益”为政策指引.前者着眼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可预期性,但也因过于固定而受到批评;后者具有较强的个案适应性,不过对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影响较差.应承认通知期间规则背后有多元的制度目标,包括保障出卖人及时补救、搜集有利自身的证据和减少违约损失等.这些政策根据主要可归结为保护出卖人免受不合理的实质不利益.我国适宜构建以有关“不利益”的政策为根本指引,以相对固定的起始范围为辅助工具的合理期间确定模式.《买卖合同法解释》罗列了诸多确定合理期间的考量因素,其中的位阶和内容值得厘清.
合理期间、慷慨的一个月、有关“不利益”的政策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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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5(民法)
2014-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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