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4.01.11
法益解释机能的司法实现——以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判定为线索
法益理论解释机能的实现有赖于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个案或类罪的法益判定.法益判定的逻辑过程主要包括法益类型识别、法益位阶度量及法益价值量确定.法益类型识别是法益解释机能司法实现的逻辑起点、法益位阶度量是法益解释机能司法实现的价值依据、法益价值量度量是法益解释机能司法实现的技术路线.污染环境罪所侵害的实质客体包括生态法益与秩序法益,其中生态法益是该罪侵害的核心实质客体,也是该罪司法判定过程中法益识别与度量的主要对象.人的生态法益是污染环境罪法益位阶度量的首要标准,但在生态文明理念下,其它主体的生态法益也应作为度量标准.生态法益价值量的判定需与人身法益、财产法益进行转化,并应以生态价值评估方法科学确定生态价值的损害程度.
法益理论、解释论、法益识别、法益度量、生态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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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6(刑法)
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统计分析的我国环境保护刑事司法效能及其优化研究”13CFX040
2014-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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