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1-2397.2014.01.04

论法院的非司法化社会治理

引用
我国法院系统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具有鲜明的非司法化特征,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退隐式治理、错位治理与跨界治理三种类型.对于这一现象的成因,可以从治理技术、治理主体以及治理的历史进程三个方面展开.当前各类型非司法化治理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司法化治理负功能的回应与矫正,此外尚有法院系统主动提升司法权地位、提高司法效率的用心.但是,法院参与非司法化的社会治理存在较大风险,在信息、工具以及绩效等方面呈现出利弊互现的二律背反,亟须研究相关的优化方案.

非司法化社会治理、法院系统、治理术、二律背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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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2(司法制度)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经济法治研究中心课题“中国法院的非司法化社会治理问题研究”JBK120401

2014-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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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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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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