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4.01.03
论情理裁判的可普遍化证成
在解读传统中国的“情理裁判”时,学界往往只关注“情”这一个案表征,而忽略了“情理”本身的可普遍化诉求,以至将中国传统司法视为西方近现代形式法治的对极.事实上在情理裁判的展开过程中,可普遍化证成是一条构成性的司法原则.可普遍化证成为中国古典司法的现代解读,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基于可普遍化证成原则,情理考量能够以恰当的方式进入现代法律论辩的场域内.
情理、情理裁判、可普遍化原则、一阶证明、二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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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浙江大学“走向世界的中国法哲学”985工程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疑案裁判中的法律判断模型研究”10CFX03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2014-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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