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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3.06.02

唐代判词中的实判——兼与拟判比较

引用
唐代判词中的实判,是官员们对实际的行政、刑事、民事事务或纠纷所下的判断,是真实判词,与当时流行的拟判之用于练笔不同;唐代吏部选官要考判,文、理优长者入选;而无论拟判、实判,好判词都广为流传;实判所反映的公事与夺,是上至宰相、部司官、地方大员,下到属僚都须做的日常公务;在官府内部,实判所反映的判案程序,一般是经由判官、通判官、长官的自下而上的顺序;流传的实判中,酷判、谐判、谬判较多,反映着唐代官场的实际状态.实判的重要性,在于它们是研究当时行政、司法状况的第一手资料.

唐代、判词、实判、拟判

35

DF092(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传统中国的情理法研究”10AFX004

2014-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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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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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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