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3.06.01
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
综合性的环境法律应以规范政府环境行为为主,从确认公众(主要是自然人)的环境权出发,规定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明确“传统环境侵权责任、传统环境民事诉讼、传统行政诉讼”与“新型环境侵权责任、新型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新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明确“环境利益”、“环境损害”和“环境损害责任”的概念.环境权是维护公众环境利益的法律基础和依据;损害作为公众共用物的环境,就是侵犯公众的环境利益,就是侵犯公众的环境权;环境公益诉讼是因侵犯环境权而引起的诉讼,是对受到侵犯的环境权进行救济的主要途径;公民为了维护其环境权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就是为了保护作为公众共用物的环境而提起诉讼.
环境权、国家环境义务、政府环境责任、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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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68(经济法、财政法)
201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问题研究”10A2D008
2014-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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