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3.05.14
第三国强制规范在中国产生效力的实体法路径
由于缺乏冲突法层面的制度安排,第三国强制规范在我国只能通过实体法路径产生效力.根据我国现有的实体法框架,可行的实体法路径主要有两条:其一,将自始违反第三国强制规范的合同视为有悖于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别情形或当事人缔约时发生了重大误解,进而认定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其二,将缔约后第三国强制规范的实施视为合同履行不能或履行艰难,通过援引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来解除或变更合同.
第三国强制规范、实体法层面的公共政策、履行地、实体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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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2013-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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