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3.05.05
论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合同法》第142条释评
风险负担乃对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事由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责任分配的制度,以不适用违约责任为前提.传统民法理论对风险负担规则所理解的“交付主义”模式与“所有权主义”模式均存在一定缺陷,我国《合同法》第142条所确立的风险负担规则应解释为“准所有权主义”模式,即“交付”指“转移所有权或以转移所有权为最终目的转移占有”,且在“交付”本身并不导致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下,买受人承担风险的前提在于其所有权转移的债权请求权在法律上尚可实现.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准所有权主义、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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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5(民法)
2013-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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