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3.02.11
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理论反思与制度重构
随着互联网市场的发展,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判断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案受到了严峻挑战.在互联网市场上,市场份额的计算方法受到质疑,市场份额对衡量经营者市场竞争力的判断作用已经退化.在我国对市场份额证据严格限制的实证法背景下,我国司法实践中推行的“单一市场结构方案”既不能适用于互联网市场中的垄断行为规制,也不符合我国反垄断的立法规定,是必须摈弃的一种落后观念.因应互联网市场的形成,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应当在反垄断司法实践中贯彻“综合标准方案”,既不简单反对可以根据市场份额推定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又充分考虑市场进入壁垒、市场竞争状况等其他因素对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影响.
市场份额、市场支配地位、单一市场结构方案、综合标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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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4(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危机与法律规制对策研究"12XFX02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研究"CDJXS12080002
2013-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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