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2.06.12
论人格在定罪中的运用
刑法上的人格特指行为人对刑法所保护价值的对立态度,它是认定犯罪的内在根据.在人格影响定罪问题上,现有的“否定论”、“出罪论”和“法定论”观点都难以给出合理解释.外部行为是人格的现实化,除涉案行为外,人格的载体还包括案前和案后的表现.行为人的对立人格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是一切犯罪成立所必需具备的条件.当涉案行为处于立案标准的边缘时,案前、案后表现等情节就可能使得对行为人的整体人格态度评价发生质的变化,从而发挥人格在出、入罪方面的双向功能.要保障人格的此种功能得到有效落实,除了要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外,还应当设立一定的限权机制.
人格、犯罪人格、现实化、定罪、立案标准
DF611(刑法)
重庆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论犯罪构成的结构与功能"CDJXS11081133
2013-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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