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2.06.11
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政府有限监管
合作金融与政府监管存在内生的冲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独立自主性决定了政府对其监管应当是有限的.除非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由政府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监管,互助社的设立、管理与运行应当主要留给社员自行决定.实际上,农村资金互助社通过其自主制定的章程,依靠当地的习惯规范以及互助社自身的特有优势,可以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因此,就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模式改革而言,我国当前银监会的监管职能需要收缩,监管的范围要改变,同时,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自我管理能力也需进一步加强,但这些均需纳入法律的框架中.
农村资金互助社、独立自主、政府监管、有限监管
DF413.8(经济法、财政法)
2012年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社员民主管理的困境与法律制度的创新: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研究"12YJC820134;2009年湖南师范大学青年学术骨干计划"经济法的道德解读"09GG16
2013-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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