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2.06.08
公司破产边缘董事不当激励的法律规制
董事作出商业决策时的激励结构与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具有直接的相关性.当公司具有持续营业能力时,董事的风险偏好是中性的.可是,当公司处于破产边缘时,董事则具有以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实施高风险、高收益商业决策的不当激励.许多国家公司法或破产法都提出了相应的法律策略,以约束董事的这种不当激励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破产法应要求债务人承担一般性的破产申请义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董事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破产申请的义务,否则就要对债权人因迟延申请破产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破产边缘、不当激励、法律规制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13-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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