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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2.06.01

汉语“宪法”意义考正

引用
古汉语“宪法”是“宪”的一个衍生语词,二者词义有很大程度的同一性.古人训“宪”为“法”,多直解其义,未能尽疏其意.他们用“宪”称“法”,初为特指先王之法或旧典,意为恒常有效、世代遵从之法.后词义扩展,“宪”多泛指各种法律,成为对“法”的一种尊称.在先秦,“宪法”有两种构词:一是“宪”与“法”同义连缀,泛指国法;二是“宪法”作为一个偏正语词,“宪”是“法”的修饰词,“宪法”有“显法”或“常法”之义,但无“根本大法”或“最高法律”之义.秦汉以降,“宪法”皆属同义联合语词,泛指“国法”、“王法”、“法制”、“刑法”,有时还指称一种治道与治法,但仍无“根本法”之义,仅蕴涵着人们对法的一种敬意.

宪、宪法、用义、尊称

DF2(国家法、宪法)

2013-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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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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