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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2.05.05

论遗嘱自由之限制:立法干预的正当性及其路径

引用
从平衡遗嘱人意愿与其近亲属利益、否定歧视妇女的传统、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保护社会公平等考虑,均有必要找到遗嘱自由的“恰当底线”.在域外继承法中,无论大陆法或英美法传统的国家和地区,普遍采取措施对遗嘱自由进行一定限制.我国现行《继承法》却对遗嘱处分无所限制,仅必留份除外.该种过度信赖遗嘱人自治的立法,与财产继承法自身承担的职责不符.改革开放以来,遗产分配争议明显增多,与现行遗嘱继承立法不足有直接关系.我国遗嘱继承立法宜借鉴域外继承法经验,对遗嘱处分实施适当的限制,引入结婚导致婚前所立遗嘱无效、特留份制,限制遗嘱处分婚姻居所等,以保护被继承人近亲属的应得继承份额.

遗嘱继承、遗嘱自由、处分限制、立法构想

DF524(民法)

2012-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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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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