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2.05.01
诗性、修辞与法律价值预设——制度修辞研究之二
法律价值预设作为法律中提纲挈领、统领全局的内容,在法律作为“制度性修辞”的命题、判断和架构中,有着独特的分析意义.法律价值的抽象性、统领性,提供了诗性思维可以充分发挥作用的空间,同时,诗性思维也把法律价值预设结构在修辞世界.不论作为技术的修辞,还是作为本体的修辞,都对法律价值预设作为制度修辞起着论证作用.如果说法律和法治本身是一种制度性修辞,那么,通过法律价值预设能更好地证立这一判断.
诗性思维、制度性修辞、技术性修辞、本体性修辞、法律价值预设
DF03(法的理论(法学))
2012-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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