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2.03.16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履行的环境法解释与方案选择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议定书是人类应对气候变化所制定的总体规划和实施细则,但是,由于其和其他环境法公约一样具有环境法的“软法”特质,一些《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履行机制出现了许多值得探究的边白.以“震慑型”方案还是“激励型”方案为主,需要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履行理论切入,深入剖析,对此两种方案进行理论、实证博弈分析,得出《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履行方案的应有选择,为今后其他国际环境条约的履行提供相关指导.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执行机制、激励型、震慑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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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9(国际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框架研究”10CFX062;2011年教育部文科重点基地重大项目“后京都时代中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之法律对策研究”11JJD820019;感谢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青年发展基金和江苏省博士后基金的资助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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