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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2.03.13

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中的关键日期问题——中日钓鱼岛列屿争端关键日期确定的考察

引用
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的实践中,基于国家主权平等的要求,坚持当事方提供证据自由原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不加甄别地采纳所有的证据.鉴于领土争端案件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国际法院针对个案特殊情况,对证据可采性隐合适用了一些限制条件.关键日期一般决定着证据的可采性.对于在关键日期之后当事方的行为,国际法院通常不予考虑,除非该行为是先前行为的正常继续.而且,国际法院强调,在关键日期之后的当事方提供的利己证据,同样不具有可采性,并不存在分量大小的问题.关键日期证据排除规则对于解决钓鱼岛列屿争端具有重要意义.在关键日期之后,日本为了巩固对我国钓鱼岛列屿主权要求而采取的利己措施或试图取得有效统治之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关键日期、证据可采性、钓鱼岛列屿、国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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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31(国际法)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青年基金项目“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中的证据问题研究”11YJC820169;中国太平洋学会重大课题“东、南中国海诸岛中有争议岛屿的史地考证及相关问题研究”2200214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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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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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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