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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2.03.08

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的法律属性与规制路径——基于经济法视野的考察

引用
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是国家规范公用事业公私合作活动的重要法律工具,具有经济法的属性,应接受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规制.就公法规制来说,政府应保留一定的公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私人部门也应承担一定的公法义务,其部分私权利要接受公法的限制.就私法规制来看,主要体现在基于契约精神对政府公权力进行限制,并要求政府承担相应的合作风险,以及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时候,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公法、私法、经济法

34

DF41(经济法、财政法)

中国法学会部级重点研究课题“规制工具的选择与运用研究”CLS2011B13;教育部青年课题“公用事业公私合作法律促进机制研究”12YJC820018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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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34

201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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