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2.02.06
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的开放性设计
我国传统上僵化的频谱监管没有确认无线电频谱使用人的民事权利,不利于电信市场的竞争和技术创新.而《物权法》对于无线电频谱国家所有权的规定混淆了“民法之物”和“公物”,背离了频谱使用权开放性的改革方向.应当将频谱资源所有权界定为公法所有权,进而将经行政许可获得的频谱使用权确认为准物权,准用民法规范,允许其自由交易,合理设计其取得、期限、内容以及效力,从而增强频谱资源利用的开放性和灵活性,鼓励投资和竞争,激励创新.
无线电频谱使用权、公物、准物权、创新
DF523(民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无线电频谱利用的法律调整”结项成果证书号20110919
2012-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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