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2.02.02
洪武年间《大明律》编纂与适用
明代在“常经”之法与“权宜”措置并用的情况下,法律出现多种形式,确实有“聿新一代之制作,大洗百年之陋习”的特点,不但较之前代法律多有创新和发展,而且使古来律式为之一变,既强化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也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关《大明律》编纂,以前多以《明史·刑法志》所讲吴元年、洪武六年、洪武二十二年,洪武三十年为编纂经过,而实际上还有洪武九年、洪武十八、九年律存在.考证律的编纂经过,探寻其发展变化,对《大明律》的形成就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而探讨《明律》制定与当时适用的情况,更是了解洪武一代法制情况的必由之路.
大明律、律令、大明律直解、大明律诰
DF092(法的理论(法学))
2012-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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