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2.01.18
论中国刑事法官对被告的客观照料义务
1996年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抗辩式”庭审制度,因被告方庭前取证难、阅卷难,导致审判时举证、质证能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若仅仅强调法官的消极、形式中立,难以使被告认同最终判决.故有必要赋予法官庭审时对被告的客观照料义务,不仅履行其对被告的消极尊重,尚需实现其对被告的积极照料.且法官对被告适当的客观照料,并不会导致其中立地位的丧失,反而能实现积极与实质中立.其客观照料义务体现在对人证进行补充询问,引出有利被告的证据信息;依职权或申请调取有利被告的新证据;并在特殊条件下,庭外保全、调取、核实有利被告的证据,从而确保控辩双方庭审时的实质平等.
刑事法官、刑事审判、被告、客观照料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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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3(诉讼法)
2012-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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