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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2.01.04

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宪制建构——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奠基厉程

引用
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共同纲领》的宪政宣示尽管具有最为重要的合法性确认意义,但这一基本宪政制度的真正奠基,则有赖于民族识别、民族干部培养、少数民族地方民主改革等一系列相关政治实践.这其中,少数民族地方民主改革可视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基的关键,它直接决定了新中国的民族治理制度是否坚持和贯彻了社会主义方向这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最实质所在.同时,新中国通过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民族治理的基本宪政制度,也实现了清末以来多民族大国的民族—国家建构的真正飞跃.

民族区域自治、政制、政治措施、民族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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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8(国家法、宪法)

付子堂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研究10AFX001的阶段性成果,特此致谢

2012-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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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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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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