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1.06.14
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
201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Morrison案中颠覆了由第二巡回法院创立的域外适用证券法的传统,转而采用“交易标准”.此后不久,国会在《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中又重新引入了“效果标准”和“行为标准”,期望以此强化对境内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的保护.为建立国际金融中心,中国应汲取美国的经验和教训,有限度地推行本国证券法的域外管辖,特别是应模糊证券法的域外管辖问题,将自主权赋予法院.同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和尊重证监会的相关决定.
域外管辖、交易标准、效果标准、行为标准、国际金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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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8.7(经济法、财政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外国公司境内上市融资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以建立国际金融中心为视角”09YJC820052
2012-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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