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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1.04.17

在押被告与律师会见通信权的保障与限制——以欧洲人权法院裁判为借镜

引用
在押被告能够接触辩护律师并在不受监察的情况下进行会见通信,是达成有效辩护的关键,但基于监所秩序管理与刑事程序保全,又不能一概排除限制会见通信的措施.这里涉及不同目的之间的冲突和调和,在此欧洲人权法院裁判关于会见通信保障与限制的解释与运作值得参考.我国《刑事诉讼法》应确立自由交流权的立法基点,在押被告与辩护律师之间,应以会见通信不受监察为原则,限制会见通信为例外.监察措施应贯彻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构建防止监察手段滥用的程序担保措施.

辩护、会见、通信、自由交流权、交流权的限制

33

DF73(诉讼法)

教育部2010年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欧洲人权法中的公正审判权制度研究”10YJC820079

2012-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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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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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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