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1.04.06
对民事法律关系“一元客体说”的反思——兼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类型的应然选择
民事法律关系“一元客体说”主张在民法典中构建一元化的民事权利客体类型,但是这种观点在理论上和逻辑上均不能成立.“一元客体之利益说”混淆了民事权利的客体与民事权利的本质和内容之间的区别,混淆了民事权利的客体与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目的之间的界限;“一元客体之行为说”在逻辑上并不周延,不能在绝对权法律关系中清晰地界定客体的存在与性质.建立多元、开放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体系是中国民法典的应然选择.
客体、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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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2012-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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