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1.03.17
论"刑讯逼供"的解释与认定——以"两个《证据规定》"的适用为中心
为遏制刑讯逼供,我国构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确适用的前提,是对"刑讯逼供"一词作出准确而允当的解释."刑讯逼供"本系我国立法上之用语,国际上更为通用的是"酷刑"一语,而目前,对"酷刑"最权威的定义,来自联合国<反酷刑公约>,根据条约神圣的原则,依据<反酷刑公约>对酷刑的定义来解释刑讯逼供,基本是可行的.在司法适用上,解释和认定刑讯逼供,还应当注意根据具体个案进行具体判断.对于药物和催眠审讯,药物审讯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催眠审讯在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前提下可用,但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营救式刑讯逼供的合法性也应当予以否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酷刑、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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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3(诉讼法)
四川大学学科前沿与交叉创新研究项目"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两个《证据规定》'的规范与执行问题研究"
2011-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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