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1.02.19
论"两个证据规定"的三大突破与五个局限——以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为重心
两高三部新近颁布的"两个证据规定"(<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申了非法言词证据一般应予排除的原则,修订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涵义及取证规范,确立了瑕疵证据一般不予排除的操作程式,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突破进展.同时,也存在对严格予以排除的"强制情形"例举不细致,对"诈术情形"的证据效力有待明确,被追诉人口供的排除原理亟需完善,取证禁止规定亟需更高位阶的人权法规范引导,特殊情形下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仍需补充等五大改革局限.面对这些制度局限,进一步的对策、变革与完善仍值得期待.
两个证据规定、非法言词证据、证据能力、突破、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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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3(诉讼法)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10AFX003;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反恐打黑的特殊诉讼机制"2010EFX005;上海交通大学晨星学者项目"非法证据排队规则的新近发展及中国前景"及文理交叉项目"计算机科学在刑事司法中的实践应用与法律规制"10JCY09
2011-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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