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1.02.18
论法官指示制度之构建——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之适用
我国法官指示制度的建立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合议制度变革的需要,是化解现有陪审合议庭顽症的有效途径,也是防止现有陪审制度"平民性"丧失的新路径,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完善具有积极作用.但是,与域外的法官指示制度比较,我国现有法官指示制度具有如下缺陷:粗陋的内容规定、悖反的权威扩张、缺失的救济途径、狭小的适用空间,应从内容完善、权力制约、权利救济、适用扩展四个方面对上述缺陷予以修正.
法官指示制度、陪审员、陪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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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2(司法制度)
2011-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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