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1.02.06
西方人格权发展的历史线索及其启示
法律人格具有作为"主体资格"与"权利客体"这两个矛盾范畴方面同时使用的特征,这是人格权立法难点之所在.西方人格权发展的基本路径是:法律人格在初期具有浓厚的身份性,然后,立法对法律人格进行了伦理性确认和权利能力的抽象规定,继而以人格权的形式出现,并以日益扩张的工具性立法技术对其保护.西方社会深厚历史、社会渊源与哲学理论根基促使人格被纳入民法调整的视野和领域.这一人格权的历史发展线索对于我国当下的人格权立法无不具有启迪作用和借鉴意义.
法律人格、伦理性、具体化、人格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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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3.9(民法)
2011-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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