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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1.02.05

工伤救济先行给付与代位求偿制度探微——兼评《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得与失

引用
先行给付与代位求偿是保险法上的通例,<社会保险法>第41、42条涉及该通例并规定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先行支付制度包括垫付性先行支付和保险性先行支付,也称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型先行支付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型先行支付.在社保强制性不足的背景下,该制度设计有着明显的缺陷,鉴于其积极的人本价值和宽容的制度理性,不宜弱化先行支付制度之实施,应当通过完善社保强制性、加大违法成本、强化惩戒措施来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工伤救济、先行给付、代位求偿、先行支付制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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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75(经济法、财政法)

2011-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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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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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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