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1.01.11
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进路——以提高逮捕案件质量为核心
我国审查逮捕程序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是错捕和不当逮捕比例过高,这主要是由于侦查机关没有对逮捕的全部条件承担证明责任和犯罪嫌疑人诉讼地位客体化造成的.调整批捕权的职权配置,将其交给法院行使,并不能达成以审查逮捕的正当程序控制逮捕的目标.我们应当以树立检察官在审查逮捕程序中的裁判者角色为核心.维系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构造,强化对逮捕全部条件的审查,改进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工作机制,创造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在审查逮捕程序中发挥作用的条件,推行不捕理由双重说明机制,进而强化侦查机关对逮捕条件的证明责任,以实现审查逮捕程序的正当化,达到防止错捕、减少不当逮捕,并为公诉程序、审判程序纵深改革创造条件的目的.
逮捕、程序、正当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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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3(诉讼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度一般项目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基层检察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状况实证研究"09XJA820012;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度课题一般项目"深化审查逮捕机制研究"GJ2010C03
2011-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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