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0.06.18
指定辩护律师作用之实证研究——以委托辩护为参照
对指定辩护律师的作用,现行法的质量标准是"客观职守型援助",而更高的要求是"合理有效性援助".以D县为个案,通过与委托辩护律师的对比研究发现,指定辩护实践存在"作用阶梯"现象.从定量角度分析,指定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表现明显不如委托辩护律师,后者相对积极;指定辩护律师在案件定性方面作用不大,较之委托辩护略有不如.而从司法人员的评价出发,指定辩护律师发挥的整体作用也不及委托辩护律师.究其原因,指定辩护律师介入诉讼时间过晚、刑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不充分、指定辩护质量监控机制偏于形式化是主要影响因素.进一步加强指定辩护律师的作用、提高其辩护效果,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这些内、外因素的调整与变化.此外,确立适当的改革目标也是不可或缺.
指定辩护、委托辩护、客观职守型援助、合理有效性援助、作用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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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35(诉讼法)
司法部200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刑事-审程序中辩护律师作用之实证研究"08SFB3018
2011-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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