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0.06.11
论无特殊身份者参与身份犯的基本界限与程度
在身份犯中,由于具备特殊身份的自然人的危害行为才可能侵犯法益,或加重、减轻法益的侵害.因此,刑法典分则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加以规制.但不具备特殊身份者可以与具备特殊身份者共同侵犯身份犯保护的法益,因此,其可以成为身份犯的共同犯罪人.实行犯与正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机能.对于无特殊身份者能否成为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之问题,须根据身份犯的实行行为分别而论.但无身份者不能成为身份犯的共同正犯,否则,"区别对待共同犯罪中的首恶者与胁从者,惩办少数,改造多数"之刑事政策就不能实现.
身份犯、共同犯罪、共同实行犯、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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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刑法)
2011-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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