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0.05.17
请求权竞合论:以诉之选择性合并为归宿
请求权竞合问题由来已久,产生于actio体制的分离过程中.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民法表现为两种态度,一者为直面之,并寻求规范适用上的先后;一者则径直加以否认,视之为基础或规范竞合.相反,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围绕此问题引发了旷日持久的诉讼标的论争,最后以德国采用二分肢说,日本采用一分肢说加以解决.我国实体法径直要求当事人起诉时作出选择的方法弊端丛生,诉的选择性合并理论可以提供一种最优的解决方案.
请求权竞合、诉之合并、选择性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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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2011-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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