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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0.05.09

英美两国刑事法官的证据调查权评析

引用
人们长期认为,英美法系的法官在法庭上一般是消极、被动地听审,却不能积极调查证据.事实上,英美两国的立法与审判实践却表明:法官可以询问证人、传唤证人出庭,或进行"庭外勘验".尤其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审判中,法官能更加主动地调查证据.这说明,英美两国的刑事法官并非完全消极、被动,特别是当庭审主体变为一元的职业法官时,他因对案件事实最终负责,而更加具有调查证据的天然冲动.由此可见,中国刑事法官在庭审中无需亦不能塑造成纯粹的仲裁者角色,而应保留适当的且受到法律合理规制的证据调查权.

英国、美国、刑事法官、证据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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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3(诉讼法)

2011-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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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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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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