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0.04.11
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立法的理性分析——兼论对该罪立法的反思与展望
犯罪圈的设定必须从犯罪的内在规定性和刑罚的特性两个层面予以考量:犯罪的内在规定性决定了犯罪化的实质标准是行为侵犯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刑罚的特性决定了其适用范围必须综合考虑刑罚的"残缺不全"特征及其适用的可行性要求.根据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就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由于其他制裁措施调控的失效,刑罚"迫不得已"地介入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调整.从理性的深度进行反思,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立法具有合理性的一面,但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上也有亟需澄清和完善之处.
个人信息、立法、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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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92(诉讼法)
2009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公共行政领域中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B210
2010-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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