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0.03.17
论英美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在中国的本土化
双重所有权是英美法信托制度中精巧的法律制度设计,但它与我国单一所有权理念格格不入.我国移植了信托制度,但没有妥善解决双重所有权的本土化问题,由此导致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模糊不清、受益权性质悬而未决、信托登记名存实亡.分析表明,是否采用双重所有权的形式并不重要,关键是本土化的制度设计能否实现同样的制度功能.在大陆法系的框架下,由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单一所有权,同时受益人享有对受托人的债权请求权,这种设计既可以发挥信托制度的功能,又能够避免对我国传统物权制度造成巨大冲击,有助于实现信托制度的本土化.
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单一所有权、法律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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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8.2(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5CFX011
2010-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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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