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0.03.08
通过民事合同的农村环保监管——约束条件下农村环保监管的实现方式
过去以工业和城市为中心的环保监管夸大了城乡生态环境问题的同质性,没有建立起适应农村生态环境真实情况的环保监管制度.农村环保监管面临三个基本的现实约束,制约着农村环保监管制度的实效.民事合同在农村环保监管中具有普遍性和源头治理地位.借助民事合同的约定可构建农村环保内部监管,通过政府(法院)、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可达致农村环保外部监管,从而形成了通过民事合同的多中心农村环保监管模式.
农村生态环境、约束条件、民事合同、环保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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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6(经济法、财政法)
黄锡生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重大项目"两型社会建设与环保监管模式创新研究"08JJD820167
2010-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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