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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0.02.11

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根本安全利益"与"公共目的"

引用
国际投资协定中普遍包含"根本安全利益"和"公共目的"条款.作为一种特殊公共利益的"根本安全利益"与可仲裁性及必要性抗辩紧密相关,而"公共目的"与征收问题并存,是合法征收的必备条件,并必须伴随相应补偿.就"根本安全利益"事项的可仲裁性而言,已有的判例和实践不足以给出定论,条款的措施似乎很有必要;就可补偿性而言,在理论上有不同主张,实践上亦有不同做法.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对"根本安全利益"而不是"公共目的"抗辩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从而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

根本安全利益、公共目的、必要性抗辩、可仲裁性、可补偿性

32

DF964(国际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海外投资环境规制的对策研究"09CFX064

2010-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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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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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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