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0.01.14
论错误拍卖第三人财产的法律效力——兼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相关规定
依据不同的强制拍卖性质学说,错误拍卖第三人财产的法律效力有所不同.从拍定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权衡来看,"私法说"和"公法说"均有所失衡.强制拍卖的性质上应采用"公法说",拍定人系原始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这是维护公益、保障拍卖公信力之所需,但是,全面采用"公法说"并不符合我国国情.它有过分保护拍定人利益而牺牲第三人利益之虞.我国应当在坚持采用"公法说"的前提下,对"公法说"进行局部修正,以合理协调拍定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强制拍卖、公信力、利益权衡、执行异议、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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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07BFX069
2010-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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